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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禹华水建设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中禹华水建设联盟。英文译名为:China Yuhua Water Construction Alliance。 缩写为:CYWCA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中禹华水建设联盟是由水利建设以及为水利建设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战略合作伙伴产业联盟。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团结广大会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水利事业、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团结协作、互利共赢,共同营造开放包容的合作环境,共同激活创新引领的合作动能、共同开创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促进企业机能的不断完善,影响力、创新力和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联盟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建设及其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联盟成员学习国家有关水利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家水利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组织联盟成员学习推广有关水利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三)组织联盟成员学习交流企业现代化运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四)组织联盟成员收集、整编、交流有关水利建设方面的信息资讯。

(五)了解掌握沟通联盟成员各方面的需求,并组织力量帮助解决。

(六)组织开展水利建设相关领域的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联盟的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联盟的活动;

(三)从事水利建设及其为水利建设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

第七条 本联盟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本联盟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宣传本联盟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联盟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 成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损坏联盟声誉,侵犯行业利益;

(二)诽谤他人名誉,对其他成员或非成员有侵权行为;

(三)违反国家法律被责令停业者;

(四)违反联盟章程,不遵守行规行约者;

(五)经政府相关信息平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黑名单”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联盟设立理事会,由理事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单位代表由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担任。理事单位代表工作变动,须及时将继任人书面报告联盟秘书处备案。

从理事单位中推选若干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从常务理事单位中推选若干单位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单位,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单位代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负责人变动,须及时将继任人书面报告联盟秘书处备案。
    每届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联盟的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单位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联盟理事长单位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联盟日常工作,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1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